(2017)赣0103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毛酉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毛酉安,万虹燕,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都支行,地址: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288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7663-1。负责人:刘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毛酉安,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万虹燕,女,汉族,1984年11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祺周荣欣招商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8411872-7。法定代表人:徐燕,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280569.71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410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满耀实业有限公司、万虹燕、毛酉安在银行存款2846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