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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殷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6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华,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2017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梅英,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殷华无故将停放在天津市红桥区某小区3-5号楼附近的牌照号为津H×××××的东风轩逸小型轿车等五辆汽车划损。被害人王某发现后报警。公安人员于2017年5月21日将殷华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5辆汽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4204元。案发后,被告人殷华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各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相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110接警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条,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身份证明及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华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此次犯罪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颙琰速录员 罗 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条: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