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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亚军与徐志强、牛立权、孔祥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军,徐志强,牛立权,孔祥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749号之一申请人:赵亚军,男,1962年07月18日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徐志强,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被申请人:牛立权,男,1970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申请人:孔祥追,男,1966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军与被告徐志强、牛立权、孔祥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230万元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志强、牛立权、孔祥追230万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