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秉俊民间借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高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秉俊,男,55岁,汉族,陕西省居民。本院在执行山西康特尔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高秉俊民间借买卖合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高秉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玉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