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2刑初29号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曾用名程生堂,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医生,系广平县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广平县看守所。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广平县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丽敏、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魏某2(在逃)以“广平县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民行信业”的名义让被告人程某先后担任“广平县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民行信业”业务员期间,以存款利息高,稳定为由,向周边群众吸收存款1127000元,上述款项存到魏某2的农行账户上,其中已兑付100000元,未偿还本金1027000元,其在此期间获利85453元。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程某被广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并接受讯问。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程某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魏某2(在逃)以“广平县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民行信业”的名义让被告人程某先后担任“广平县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民行信业”业务员,期间以存款利息高,稳定为由,向周边群众吸收存款1092000元,上述款项存到魏某2的农行账户上,其中已兑付100000元,未偿还本金992000元,其在此期间获利85453元。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程某被广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并接受讯问。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胡某1证言,证实大概在2014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还是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时候程某来到了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门市上咨询存款的事,当时其就对程某说,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老板是魏某2,魏某2是山西太原市的秘书长,搞着扶贫工作的,钱存到这里绝对放心,农户每存一万一年利息是696元,种地补贴200块钱,如果你介绍别人存入每一万元给你600块钱的好处费,就这样他开始为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吸收存款。到了2014年9月份的时候改成了民行信业,其就对程某说,现在改成了民行信业,相当于民间银行,钱放到这里挺保险的,现在咱们每存入一万元利息一年是800元,信贷员的提成也是八百。就这样他也为民行信业吸收了一部分存款。程某吸收了钱就给门市上打电话说一下储户的信息,存款金额,门市上出好凭证了就带着凭证去程某家里,拿走钱把给储户的凭证给他,让他给储户,在从他吸收的钱里把他应得好处费(提成)给他。2、证人魏某1证言,证实2015年6-7月份,其在广平县“民行信业”当过会计,广平县“民行信业”老板都是魏某2,广平县“富平合作社”其不清楚。业务员从下面收了钱把钱交给其,李素芳负责记账登记到账本上,再出具相关的凭证,就把钱存到广平县农业银行魏某2的银行卡里,如果有人取钱魏某2或者胡某2就会通知其,其就拿着魏某2的农业银行卡去银行取钱,存钱或者取钱都是这张卡。客户存钱到广平县“民行信业”会出具一本类似银行册子的册子,上面也有民行信业几个字,或者类似银行卡之类的卡,上面也有民行信业这几个字,客户要什么就出具什么。2015年8月份左右其就不再广平县“民行信业”上班了。3、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2014年农历2月份“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民行信业”开过车,是魏某2开办的,其开车带着胡某2下去到村里的业务员那里拿钱。村里的业务员吸收了钱以后给胡某2打电话,胡金峰从门市上出好了凭证以后让其开着车带着他去下面的业务员处把凭证留给业务员把钱拿走。4、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是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和老板。其没有过授意魏某2利用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从事融资活动,也没有授意过任何人利用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从事别的业务。5.集资参与人程宝学陈述,证实2014年9月份先后存了15000元到程某那,刚开始给其的是民行信业的银行卡,后来给其的是民行信业的存款册,还给了其一壶卫生油,到了2015年11月份找他要钱就没有了,一直到现在都没给,期间也没有给过利息。6、集资参与人马娜娜陈述,证实2015年年初先后以自己和李芬的名字存到程某处40000元,其给一个红色的带有民行信业字样的存款册。事后还领了4壶食用油(当时说一万元一壶)到2015年6月份左右其去找程某要钱程某就说没钱了,一直到现在都没取出来。7、集资参与人马西芹陈述,证实2015年5月7日,其用古云良的名字将一万五千放到程某那里了。给了其一大壶色拉油,那壶油大约价值40元左右。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有给其。8、集资参与人程某山陈述,证实2015年年初的时候,在程某那分3次一共存了18000元,给了一个民行信业的存款册,一分钱也没取过。其存钱后没有取过利息。9、集资参与人杨某平陈述,证实2015年年初的时候将10000元存到程某那,给了其一个红色的带有民行信业字样的存款册。直到现在都没取出来,也没有拿过利息。存钱的时候程某给了其一壶卫生油。10、集资参与人许某陈述,证实2015年其前后一共存了92000元到程某那,给其一个小红本上面写着民行信业,后来其急用钱没到期取走了10000元,当时给了其160多块钱的利息。再后来去要钱就说没有,就取不出来了。还有82000元取不出来了。11、集资参与人马率文陈述,证实其在程某那存了4000元钱取不出来的事,后来给了其300元。存钱后没有取过利息。12、集资参与人马金美陈述,证实其在程某那存了六千元。给其民行信业的存折,直到现在其一分钱也没要回来。13、集资参与人马桃桃陈述,证实其存在程某那的两万元取不出来了。14、证人尹某陈述,证实其媳妇张雪华存在杨宋固村程某那的两万元取不出来了。15、集资参与人牛某意陈述,证实其存在程某那的6000块钱,给了一个民行信业的存款册,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取不出来的事。16、集资参与人刘天厚陈述,证实2015年2月26日,其以其闺女刘芙蓉的名义给了程某两万八千元,给了其一个写着“民行信业定期存款”红色的存折,17、集资参与人马书宝陈述,证实其在杨宋固村程某那存59000块钱取不出来。18、集资参与人张庆堂陈述,证实其在杨宋固村程某那的壹万元取不出来了。19、集资参与人马桂芹陈述,证实其在程某那存了16000元钱,给其两个小红本上面写着民行信业,后来其急用钱就找他要了5000元,还有11000元取不出来了。20、集资参与人秦某秀陈述,证实其和儿子张召彬在程某那存了70000万元钱取不出来,后程某给了30000元21、集资参与人张海臣陈述,证实其在程某那存了壹万元钱,后给了2500元。22、集资参与人叶秀明陈述,证实其在程某那存了10000元钱,给了民行信业,最后他给了其2000元,还有8000元取不出来了。23、集资参与人张付明陈述,证实其村程某那存了30000元钱取不出来的事,给了民行信业一个存款册。其一分钱都没有取过。24、集资参与人韩某陈述,证实其分两次放到程某那里三万元,给的是民行信业的存折。到目前为止给了其二百块钱。25、集资参与人李某2陈述,证实其在程某那存了15000元钱。给其一个小红本上面写着民行信业,再后来去要钱就说没有,取不出来了。26、集资参与人韩双玲陈述,证实其以马雅和名义在程某那的一万元。给了一个民行信业的存折,现在一分钱也没取出来过。27、被告人程某供述,供认富平合作社和民行信业的老板都是魏某2,胡某2就是让其给这两个公司吸收存款的。给富平合作社只吸收了一万元,吸收的大部分钱都存到民行信业了。后胡某2和一个叫“爱广”的人把写有“民行信业”的牌子钉到其门诊门口一旁,把其这设为民行信业的一个代办点,还给其了些宣传资料,并说有人来存钱就让其直接给他打电话。后来有来其这看病的拿药的或者从其门诊路过的,看见其门上挂着民行信业的牌子,就会进来咨询,问其这是否也能存钱,其就把民行信业的宣传资料给储户看,储户问一些存款的相关情况其就给介绍。如果有愿意存钱的其就按胡某2说的让储户拿着身份证和钱来其门诊,其给胡某2打电话,跟胡某2说存款人身份证号多少存钱多少,然后当天胡某2就拿着打印好的民行信业的“存折”来到其的门诊,把存折给储户,把钱拿走。有时候储户等不及了就先把钱放其这,等胡某2来之后胡某2把钱拿走,把存折先放其这,回头储户再来其这拿存折。就这样有一些村民就通过其这把钱存到民行信业了。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其是工资加手续费,工资是每月给两千块钱,手续费就是每吸收一万块钱给八百元,后来变成六百。通过其一共给富平合作社和民行信业吸收了多少钱,其也没记账,到底有多少其也说不清,以储户“存折”上的金额为准。里面有其的十来万,分别是以其的名字存了叁万五千元(35000)其媳妇马巧娥五万六千元(56000),其儿子程佳兴两万元,程佳兴媳妇臧晓晓六千元(6000),还有杨梦学,杨振广,臧有民,臧科科,程宝学,程贺芹,程某山,程某江,程亚朋,贾振芳,马率文,秦爱霞,秦同顺,张桂芳,朱彦超也在其这存过钱,具体多少其想不起来了,还有一些人也存过其也想不起来了。28、邯郸市华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证实吸收存款情况,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4日有存款记录程某吸收存款金额1127000元,兑付60000元,未兑付1067000元,支付利息453元,地补470元,获利85453元;无存款记录情况,张春林兑付金额1481020元,支付利息93937.40元,地补-4084元。29、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邯郸监督分局证明,该分局从未向广平县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和民行信业颁发过金融许可证。30、广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经查询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暂未查到广平县民行信业登记信息。31、珠海民行信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广平县魏某2并未与公司有合作关系。32、广平县富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证明,本合作社从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过合作加盟关系,也从没有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以本合作社的名义从事融资活动。33、集资人存款凭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魏某2)、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富平合作社和民行信业的业务员以高利率、存取自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为富平合作社和民行信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取好处费,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127000元应从中扣除程某个人存款数额35000元,应认定为1092000元。被告人程某还张海臣2500元,张召彬3万,马桂芹5000元,还马率文300元,还韩某200元,叶秀明2000元,共40000元。应认定为兑付100000元。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系帮助富平合作社和民行信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不实际占有、支配所吸收的存款,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二、被告人程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5453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书强审 判 员 石广霞人民陪审员 程莎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小陆附相关法律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