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异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陈永灿,陈水娟,童永尧,何琴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异81号案外人唐永灿,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松,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中兴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雁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樑、劳晓洁,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马山镇海塘村。法定代表人陈永灿。被执行人陈永灿,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陈水娟,女,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童永尧,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何琴芬,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绍兴百福得服装服饰有限公司、陈永灿、陈水娟、童永尧、何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唐永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唐永灿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唐永灿撤回异议。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审 判 长 张 剑人民陪审员 张华娟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