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财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东阔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阔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财保3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峰,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广东阔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阔海,该公司总经理。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与广东阔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2017)冀0522财保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阔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广东阔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620元,由河北鹏峰医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宗志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