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刘江、刘春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江,刘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鲁0812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刘江,男性,1988年10月7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刘春香,女性,1959年2月5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刘江与刘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郭树清审判员 郭玉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明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