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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兴发与杜天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发,杜天亮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092号原告:杜兴发,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天亮,男,1953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杜兴发与被告杜天亮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杜兴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兴发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兴发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兴发负担。审 判 长  黄宗平人民陪审员  陈 华人民陪审员  吴仁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姝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