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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武俊青与郭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俊青,郭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219号原告:武俊青。被告:郭晓明。原告武俊青诉被告郭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武俊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郭晓明偿还原告2万元借款本金。2.请求被告郭晓明支付原告2万元借款的利息付每年5%(计息到还款日)。3.请求被告郭晓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住所信息。现本院依据原告所提供的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俊青的起诉。本案预交诉讼费300元,退还给原告武俊青。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其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