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袁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益,男,1992年7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望炜医药公司职工,重庆市合川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31日被祥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现住祥云县。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祥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友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8日,被告人袁益酒后驾驶云A×××××号五菱面包车在祥云某刘厂镇刘厂街行驶时被祥云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袁益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95.3mg/100m1,民警随即将袁益带往祥云某刘厂镇中心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益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6mg/100m1。被告人袁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袁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照片;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案件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移动车辆通知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证明;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龙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益忽视公共交通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益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可对被告人袁益适用缓刑。综上,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建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玥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