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文娟、邵飞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娟,邵飞,马月利,司留申,马明营,马新民,吴和平,杨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80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娟,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无业。2017年2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马严学,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邵飞,男,1997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无业。2017年2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月利,女,1986年4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无业。2017年2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司留申,男,1961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无业。2017年2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明营,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无业。2017年2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新民,男,1969年5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无业。2017年2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吴和平,男,1969年9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无业。2017年2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杨露,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无业。2017年2月2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娟、邵飞、马月利、司留申、马明营、马新民、吴和平、杨露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属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改革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对本案事实部分的审理认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一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娟、邵飞、马月利、司留申、马明营、马新民、吴和平、杨露及被告人刘文娟的辩护人马严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中旬至2月26日,被告人刘文娟、邵飞、马月利、司留申、马明营、马新民、吴和平、杨露伙同张亚楠(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鱼化寨外事学院北校区福谦堡村口摆摊举办无偿抽奖活动,以小额钱款兑换奖品。刘文娟系老板,对活动进行宣传,邵飞负责讲解并收取钱款,马月利负责兑换奖品,司留申、马明营、马新民、吴和平、杨露假冒群众参加抽奖,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1、郭某、王某1、赵某2、王某2五人信任,进而参与抽奖。五名被害人均抽到二等奖,以1399元兑换廉价电子产品,共计被骗取6896元。同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将八名被告人抓获。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对八名被告人判处六至七个月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八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且无辩护意见。刘文娟的辩护人辩称刘文娟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刘文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中旬至2月26日,被告人刘文娟伙同邵飞、马月利、司留申、马明营、马新民、吴和平、杨露、张亚楠(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外事学院北校区福谦堡村口摆摊举办无偿砸礼花抽奖活动。现场奖品分二至六等奖,二等奖为“索某”牌平板电脑一台、“索某”牌手表一块及充电宝一个(共计价值515元),三至六等奖为手表、剃须刀、水壶、雨伞等小件物品。刘文娟系活动组织者,负责对活动进行宣传、招揽群众参与抽奖、为其他参与者发放工资,邵飞负责讲解并收取钱款,马月利负责兑换奖品,司留申、马明营、马新民、吴和平负责假冒群众参加抽奖,杨露负责回收、搬运奖品。各被告人通过事先在礼花上做标记的方式让群众相信可以小额钱款换取奖品,先后骗取被害人赵某1、郭某、王某1、赵某2、王某2五人信任,进而参与抽奖。五名被害人均抽到二等奖,除被害人王某1实际支付1300元之外,其余四名被害人均以1399元兑换上述奖品,五名被害人共计被骗取6896元。同年2月26日,公安机关将八名被告人抓获,民警当场从刘文娟处提取到礼花弹174个、水壶6个、充电宝18个、剃须刀12个、电源适配器3个、手表8块、雨伞10把、平板电脑3台、POS机1台、音响1台、话筒1个、吊灯1个等物品。破案后,被告人刘文娟家属赔偿被害人赵某21400元。庭审中,被告人刘文娟家属已将向其他四名被害人退赔的款项5497元交付至本院。以上事实已经与人民陪审员合议,予以认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记账凭证、销售清单等书证;被害人赵某1、郭某、王某1、赵某2、王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文娟、邵飞、马月利、司留申、马明营、马新民、吴和平、杨露及同案犯张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娟、邵飞、马月利、司留申、马明营、马新民、吴和平、杨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八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刘文娟的辩护人辩称刘文娟主观恶性小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文娟作为活动负责人,积极策划、组织,并招聘其他人员参与诈骗行为,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属实,结合被告人刘文娟家属积极退赔五名被害人损失的情节,对刘文娟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他七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二、被告人邵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三、被告人马月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四、被告人司留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五、被告人马明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六、被告人马新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七、被告人吴和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八、被告人杨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九、在案赃款5497元发还被害人赵磊1399元、郭锋1399元、王号号1300元、王博1399元;作案工具:礼花弹174个、水壶6个、充电宝18个、剃须刀12个、电源适配器3个、手表8块、雨伞10把、平板电脑3台、POS机1台、音响1台、话筒1个、吊灯1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家琪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韦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睿打印:扈艳红校对:韩睿2017年月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