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同江与齐雁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同江,齐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孙同江,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齐雁飞,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826民初23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孙同江与被执行人齐雁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孙同江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同江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26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代理审判员 王 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