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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执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同江与齐雁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同江,齐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孙同江,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齐雁飞,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826民初23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孙同江与被执行人齐雁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孙同江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同江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826执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代理审判员  彭玉波代理审判员  王 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