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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苑路支行与王建民、郭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苑路支行,王建民,郭素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19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苑路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39号。负责人:徐疆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晓茹,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建民,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郭素玲,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苑路支行诉被告王建民、郭素玲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苑路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苑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苑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苑路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张玮玮人民陪审员  帖永华人民陪审员  刘惠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