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赛兵与邹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赛兵,邹和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3611号原告:胡赛兵,被告:邹和春,原告胡赛兵诉被告邹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赛兵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胡赛兵负担。审 判 员 王文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