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84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晓英申请执行于林水、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英,于林水,乔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84号之九申请执行人李晓英,女,汉族,1980年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于林水,男,汉族,1963年出生,伊旗人,神华集团职工,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乔丽,女,汉族,1966年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晓英与被执行人于林水、乔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蔺 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