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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韦启海、任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启海,任靖,杨正府,纳正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启海。被执行人任靖。被执行人杨正府。被执行人纳正健。申请执行人韦启海与被执行人任靖、杨正府、纳正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2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靖、杨正府、纳正健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启海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任靖、杨正府、纳正健偿还工程款335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韦启海同意被执行人任靖、杨正府、纳正健当日偿还工程款31500元,自愿放弃余下工程款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330元、申请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任靖、杨正府、纳正健负担。以上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继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