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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付清元诉被告李龙江、李岩峡、范辉明、冯俊霞、吕水莲、李复旺、翼城县福旺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清元,李龙江,李岩峡,范辉明,冯俊霞,翼城县福旺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李复旺,吕水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936号申请人:付清元,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被申请人:李龙江,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曲沃县。被申请人:李岩峡,女,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曲沃县。被申请人:范辉明,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曲沃县。被申请人:冯俊霞,女,汉族,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曲沃县。被申请人:翼城县福旺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中卫乡人望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26028295886法定代表人:李复旺。被申请人:李复旺,男,汉族,1960年8月31日出生,住山西省翼城县。被申请人:吕水莲,女,汉族,1960年2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翼城县。原告付清元诉被告李龙江、李岩峡、范辉明、冯俊霞、吕水莲、李复旺、翼城县福旺铸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清元于2017年7月25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龙江、李岩峡、范辉明、冯俊霞、吕水莲、李复旺、翼城县福旺铸造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6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付清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龙江、李岩峡、范辉明、冯俊霞、吕水莲、李复旺、翼城县福旺铸造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1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60万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路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