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习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创,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卫,执行董事。上诉人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天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2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亿捷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 蓓 华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巍(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