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小钰与黄学械、周碧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钰,黄学械,周碧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915号原告:林小钰,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伟,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圆圆,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学械,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周碧葵,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京族,住广西东兴市。原告林小钰与被告黄学械、周碧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林小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小钰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钰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小钰负担。审判员 张畹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永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