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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小钰与黄学械、周碧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钰,黄学械,周碧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915号原告:林小钰,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伟,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圆圆,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学械,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被告:周碧葵,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京族,住广西东兴市。原告林小钰与被告黄学械、周碧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林小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小钰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钰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小钰负担。审判员  张畹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永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