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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杨洪江与田红霞、田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江,田红霞,田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267号原告:杨洪江,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田红霞,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田玉霞,女,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杨洪江诉被告田红霞、田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洪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洪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