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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督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岳绍兰对刘贺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绍兰,刘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02民督94号申请人:岳绍兰,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申请人:刘贺,男,1994年7月23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申请人岳绍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岳绍兰称,2016年7月21因与被申请人刘贺发生交通事故,刘贺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维修车辆过程中产生拆解费800.00元。2016年8月17日,被申请人刘贺给岳绍兰出具欠据一枚,刘贺至今未给付欠款。要求被申请人刘贺给付申请人岳绍兰借款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岳绍兰借款人民币800.00元。申请费17.00元,由被申请人刘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