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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0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02民初94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梁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