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长发与刘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发,刘红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809号原告:刘长发,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告:刘红星,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寻乌县。原告刘长发与被告刘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刘长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发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长发负担。审判员 罗瑞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乐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