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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长发与刘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发,刘红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809号原告:刘长发,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告:刘红星,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寻乌县。原告刘长发与被告刘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刘长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发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长发负担。审判员  罗瑞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乐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