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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拓与谢建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拓,谢建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397号原告:王拓,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者,住隆化县。。被告:谢建民,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启民,吉林省桦甸市信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围场县。。原告王拓与被告谢建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王拓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拓撤诉。案件受理费35365元,减半收取计17682元,由原告王拓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