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邢付长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付长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39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付长,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日到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同年5月3日被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付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仲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付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日9时10分许,被告人邢付长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古赊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同向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上乘坐吕吉爽、刘相濡)相撞,造成两车辆损坏,刘某、吕吉爽、刘相濡受伤,后刘相濡经抢救无效死亡。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邢付长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现场勘��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邢付长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邢付长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对方的电动车驾驶人是吕吉爽,不是刘某,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9时10分许,邢付长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古赊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同向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上乘坐吕吉爽、刘相濡)相撞,造成两车辆损坏,刘某、吕吉爽、刘相濡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付长同车人拨打了“110”、“120”,后刘相濡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5月3日,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泌公交认字[2017]第4117260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被告人邢付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驾驶非机动车肇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邢付长当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豫1726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邢付长赔偿原告刘枫等四人经济损失157515.84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邢付长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刘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邢付长辩称是吕吉爽驾驶的电动车,经查,刘某陈述是其本人驾驶的电动车,其母亲抱着刘相濡。故被告人邢付长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被告人邢付长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未按安全速度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刘某陈述是其本人驾驶的电动车,故被告人邢付长辩称吕吉爽是电动车驾驶人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邢付长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邢付长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付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成康审 判 员 乔景宝人民陪审员 刘元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