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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玲玲与孙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玲玲,孙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90号申请人:李玲玲,女,1986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尧,男,1982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玲玲与被申请人孙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黑1181财保60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孙尧在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安管理部的公积金账户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李玲玲所有的房屋。因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李玲玲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其担保物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担保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李玲玲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兆麟区建筑面积122.22平方米房屋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