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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行终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先华、贵定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先华,贵定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行终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先华,男,1946年3月29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定县人民政府,贵定县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丽芳,县长。罗先华因诉贵定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7行初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罗先华一审诉称,原告与贵定县盘江镇原春风村签定了《耕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1994年元月至2043年12月;现合同未到期,政府单方撕毁《合同》,于2012年5月违法征收原告承包的责任田(宝田--地名)。当时宝田已翻耕至等待栽秧,在音寨村一村领导以“不签就取消你家的低保。”的威胁硬逼之下,原告被迫在一张盘江政府事先写好的领条上签名收下了盘江财政所一张转帐支票,票额为24852.26元的安置补助费。被违法征收之事,原告曾于2013年12月24日向贵定县人民法院递交过《行政诉讼状》并补充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但贵定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又将以上材料全部退回,后找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叫找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11日,原告向黔南州中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了行政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被扣压,请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失职责任并补足因扣压诉讼材料而减少的行政诉讼时效。另外,被告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金海栖谷》及《花海水张》建设项目于2014年违法征收原告位于清定桥平堡坝上坝名为沙土的责任地。特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无偿返还原告基本农田、依法保护和维持所承包田、土的现状;2、赔偿损失(违法征收而上访或投诉每一次来回的车费、误工费,如有遗漏、后面补上)宝田年产值2250元,直至返还为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认为,本案原告罗先华提起要求赔偿被征收责任田土的损失及返还、维持责任田土现状的诉请,性质上属于行政赔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诉讼应以所涉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作为前提条件,但原告未提出要求确认所涉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所涉行政行为系被告贵定县人民政府为落实贵定县音寨民族风情景区建设项目而进行的两次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土地行政征收行为,属于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原告将上述两个的独立行政行为作为同一案件来起诉,亦不符合起诉条件。此外,原告本人在2012年5月25日和2014年3月21日就知道上述两个不同行政行为的内容,原告现在才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为此,依照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十)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罗先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罗先华。罗先华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贵定县人民政府征收程序违法;2、一审认定上诉人将两个独立行政行为作为同一案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3、一审认定上诉人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请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诉求。被上诉人贵定县人民政府在二审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行政行为系被告贵定县人民政府为落实贵定县音寨民族风情景区建设项目而进行的两次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土地行政征收行为,属于两个独立的行政行为。上诉人罗先华将上述两个的独立行政行为作为同一案件来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经释明后裁定驳回罗先华的起诉并无不当。罗先华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诉讼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有量审 判 员 滕学东审 判 员 安克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邓玉婷书 记 员 李明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