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执1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彥琴与王镇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彦琴,王镇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1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彦琴,女,回族,1966年5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王镇麒,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吉木萨尔县。本院在执行马彦琴申请执行王镇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马彦琴正与被执行人王镇麒沟通联系本案的具体还款事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106民初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在江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