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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慧超与郑州市大源之地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超,郑州市大源之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民初3295号原告:张慧超。被告:郑州市大源之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32号6号楼1单元401号。法定代表人:刘瑞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慧超与被告郑州市大源之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源之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被告大源之地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裁定驳回被告大源之地公司提出的异议,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慧超,被告大源之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慧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偿三倍价款75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9日上午10点38分,原告咨询被告天猫店铺的活动规则,被告回复在2015年11月11日当天每个小时的11分11秒支付尾款都免单。同年11月11日15点11分11秒,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但收到货后被告却称每个时段仅面单前2名。此后,该纠纷至今未处理,而在2016年12月28日天猫关闭了退款,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并告知原告这是商家自行举办的活动不在维权范围内。被告大源之地公司辩称,原告在2015年11月9日拍下涉案商品并支付定金,后于11月11日支付尾款,与被告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在支付尾款时的交易快照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该交易快照是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交易快照内的二级链接作为一部分,对于双方亦具有约束力。首先,原告在购买产品时,被告已经在网页中作出了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在一级页面中可以看到免单名额是每个时间段的前2名;其次,在右下角有具体销售规则,点击后跳出双十一攻略的页面,在该活动详解板块中也注明了免单名额仅限每个时间段的前2名。上述规则明确无歧义,原告在支付尾款时也没有提出异议,是对于合同的认可,活动结束后被告根据后台统计,原告并未在免单名额内。另外被告也已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发送了货物,履行了义务,并未构成欺诈,原告要求赔偿三倍货款,缺乏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zhang24k”系原告张慧超注册的淘宝账号,“大源之地数码专营店”系被告大源之地公司注册经营。2015年10月13日,大源之地公司为在双十一期间促销相关商品,制定了双十一免单活动规则,并在其天猫店铺“大源之地数码专营店”进行发布,规则内容为“11月11日当天每时11分11秒付尾款即可享受免单优惠(每个ID仅限参与一次)”,其中商品名称为“【天猫预售】酷睿i34170/GTX950游戏DIY整机台式组装电脑主机”的商品属于上述活动范围内的产品,消费者在双十一前支付订金99元并在双十一当天支付尾款方可参加上述免单活动。2015年11月9日10时38分,张慧超使用淘宝帐户“zhang24k”向天猫店铺“大源之地数码专营店”通过阿里旺旺进行咨询,询问双11活动每个整点的11分11秒免单是否有名额限制,大源之地公司客服回复免单仅限两款主机,并发送了相关链接,并在回复的文字中表述“每个11分11秒付尾款都可以免单同一时间段免单不限名额”。同日11时00分38秒,张慧超下单购买“【天猫预售】酷睿i34170/GTX950游戏DIY整机台式组装电脑主机”,支付定金99元,形成订单编号:1378440336654932。该订单所涉交易快照页面中的预售指南项下的活动规则,右下角有“具体规则点击查看”,点击后跳出一个名为“双十一活动攻略”的新页面,在“双十一预售活动-活动详解”板块的秒杀免单活动中注明“免单名额仅限每个时段11分11秒整前两名付尾款的顾客”。2015年11月11日15时11分11秒,张慧超支付尾款。后大源之地公司公布中奖名单,张慧超未在中奖名单中。另查明,2015年11月9日,大源之地公司直接在上述商品页面预售指南版块的免单活动中注明“11月11日当天每时11分11秒付尾款即可享受免单优惠每个ID仅限参与一次每个时段仅限前两名付尾款的顾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交易快照、交易快照二级链接、聊天记录截图、交易记录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原告张慧超参与被告大源之地公司的双十一免单活动而引发的争议,张慧超认为其符合免单条件而大源之地公司未予免单,主张大源之地公司构成欺诈。大源之地公司主张按照活动规则原告不符合免单条件,其未给予免单不构成欺诈。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慧超是否符合免单条件及大源之地公司未为张慧超免单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本案原告张慧超在2015年11月9日支付定金,形成与大源之地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大源之地公司客服咨询在先,支付定金在后,应以在后形成的支付定金时的交易快照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根据淘宝规则,交易快照是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交易快照内的二级链接作为交易快照的一部分,对双方亦具有约束力。在涉案交易快照预售指南板块所附二级链接“双十一活动攻略”的秒杀免单活动部分注明“免单名额仅限每个时段11分11秒整前两名付尾款的顾客”,该规则明确无歧义,按照通常的理解即只有在双十一当天每个时段的11分11秒前两名付尾款方可享受免单。张慧超按时支付尾款,亦未对该规则提出异议。后大源之地公司公布中奖名单,张慧超不在中奖名单中,大源之地公司表示张慧超并非2015年11月11日15时11分11秒前两名付尾款的顾客,而张慧超并未举证证明其在该时段前两名支付尾款,故按照活动规则,其并不具有免单资格,大源之地公司未予免单的行为符合活动规则要求,亦不构成欺诈。综上,原告张慧超要求被告大源之地公司支付三倍赔偿的诉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大源之地公司关于按照活动规则原告不符合免单条件,其未给予免单不构成欺诈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慧超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慧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包崇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应培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