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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志阳与尤一伟、福建国正拍卖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阳,尤一伟,福建国正拍卖行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52号原告:吴志阳,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利、洪志新,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一伟,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福建国正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南段98号南风商厦六楼北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56668152。法定代表人:尤一伟,该公司负责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英富、倪达思,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阳与被告尤一伟、福建国正拍卖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志阳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志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吴志阳负担。审判员  张丽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雅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