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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诉欧阳玲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欧阳玲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8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负责人龚真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凌云,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武训,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欧阳玲慧。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诉欧阳玲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欧阳玲慧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申请撤回对欧阳玲慧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撤回对欧阳玲慧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武陵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孟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