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连意与郭祥林、张永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连意,郭祥林,张永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119号原告:魏连意,女,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双,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立平,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祥林,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永新,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魏连意与被告郭祥林、张永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魏连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连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连意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魏连意负担。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