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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顺风与万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顺风,万明,万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财保21号申请人:杨顺风,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申请人:万明,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申请人:万盼,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人杨顺风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万明、万盼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房产和车辆等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万明、万盼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杨顺风提供担保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熊三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