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30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杨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杨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9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民。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杨楠。申请执行人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杨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5月11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36655.7元,承担执行费716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7月4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9000元,承担执行费716元,申请执行人当日领取案件款29000元,并自愿放弃7655.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县人民法院(2011)凤县法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门延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扶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