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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天彤与刘先富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天彤,刘先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天彤,女,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先富,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再审申请人唐天彤因与被申请人刘先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74民终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天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房产登记部门将诉争房屋登记在唐天彤名下,唐天彤是当然的所有权人。2.刘先富将房屋部分首付款及部分银行偿付款赠与唐天彤,不存在刘先富“实际出资”的情况。3.刘先富主张“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但在判决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的法律规定,在认定事实不清的基础上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法院超出本案诉讼范围审理,判决内容超出所有权确认纠纷的范围。唐天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刘先富提交意见称:刘先富在认识唐天彤之前购买诉争房屋,其并没有将房屋首付款及部分银行偿付款赠与唐天彤。当时刘先富和唐天彤是恋人关系,因刘先富长期在外地出差,基于对唐天彤的信任,购房的相关票据在唐天彤手里保存并由唐天彤办理房屋贷款事宜,但不能据此证明唐天彤为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问题。1.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不是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的唯一凭证。本案中,诉争房屋虽登记在唐天彤名下,但刘先富提供了首付款、房屋装修费用、向唐天彤转账偿还贷款的凭证,足以证明诉争房屋确由刘先富实际出资购买。2.唐天彤主张双方系赠与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刘先富提交了实际出资购买诉争房屋的证据。3.关于“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二审判决中并未涉及这一问题。关于二审法院法律适用问题。刘先富对唐天彤自2015年9月开始偿还房贷予以认可,二审法院认定二人对诉争房屋均有出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认定诉争房屋由刘先富和唐天彤按份共有并无不当。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的问题。刘先富的诉讼请求中包括对诉争房屋产权的认定,二审法院对诉争房屋产权进行认定,并未超出其诉讼请求,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综上,唐天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天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卫  东代理审判员 杨    铭代理审判员 王  丽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云威(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