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4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华春与聂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华春,聂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360号原告:高华春,男,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志广,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斌,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聂志伟,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暂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原告高华春与被告聂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高华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聂志伟已归还了本案所欠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华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高华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羊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