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梁文洪与梁灼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洪,梁灼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1090号原告:梁文洪,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告:梁灼熙,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原告梁文洪与被告梁灼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梁文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文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甘新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紫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