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聂胜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聂胜友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4390A。法定代表人:潘崇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黎,重庆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胜友,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上诉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胜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程 杨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