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郑州天伦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郑州天伦医院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1163号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号楼A-4-1号。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富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天伦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136号1层3-10层。投资人:杨秀加。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天伦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审 判 员 裘 晖代理审判员 李一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雒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