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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大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与大连汇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大连汇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3570号原告:大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小辛村。法定代表人刘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连汇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民康街15号18层C号。法定代表人彭峰彬,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汇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