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陈涛与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陈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建湖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男,196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上诉人李明因与被上诉人陈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明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勇审判员 季建波审判员 杨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