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凤翔县鼎立彩瓦厂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鼎立彩瓦厂,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鼎立彩瓦厂。经营者王亚峰,男,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被执行人张晓兵,男,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222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凤翔县鼎立彩瓦厂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3794元,余32185元及案件受理费620元未执行,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22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小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