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帆、赵育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帆,赵育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469号申请执行人张帆,男,汉族,1992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平县。被执行人赵育逢,男,汉族,1993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张帆与赵育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育逢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育逢名下银行存款4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