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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溧阳市人民法院与陈祉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人民法院,陈祉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祉豪(曾用名陈志浩),男,1982年8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大专文化,常州市华恒特种泵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溧阳市,住溧阳市。陈祉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刑二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陈祉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祉豪所有的银行账户、房屋及车辆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的缴纳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溧刑二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中陈祉豪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丁文标审判员  金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