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2098号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杨,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告: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商南新村82栋102室。法定代表人:祝义财。委托代理人:王党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员。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全公司)与被告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全公司委托代理人蔡杨,被告雨润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党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4756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4756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的1.5倍,自2015年11月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变压器采购合同,总金额148万元,原告依约生产了全部设备,并按被告要求发货。被告前后总计支付货款932440元,并且签收了总计10台变压器设备以及配件。后被告以项目推进不顺为由,拒绝接受最后两台变压器设备及配件,也拒绝支付已经发货并通电使用的其他设备尾款,两项合计共为547560元。雨润公司辩称,1.原告诉称的双方之间签订变压器设备及配件买卖合同的事实属实;2.根据原告发货清单,总价款为1275600元,按照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折扣率为9.35,故折后价款为1192686元,被告已经支付货款932440元,尚欠货款260246万元;3.双方合同约定总金额148万元是暂定价,实际货款应当按实际供货数额结算;4.原告付款前被告应当提供正式的增值税发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8月签订一份《雨润国际广场配电所干式变压器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安装变压器设备及配件,质保期1年,质保期满后应当结清全部货款。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先后于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10月9日先后4次向被告发货,发货总价款为1275600元。被告已付货款932440元。原告已开具票额1064000元的正式增值税发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雨润国际广场配电所干式变压器采购合同》,发货清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附卷,且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变压器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双方合同中暂定价148万元,并非实际发货数额。合同实际履行中,原告系按照被告要求发货,经庭审核对,双方同意以发货清单所载实际发货情况结算货款数额,故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货款1275600元进行支付。被告仅支付货款932440元,故对下欠货款343200元应当继续予以支付。原告于2014年10月即已供货完毕,质保期已于2015年11月届期,被告即应当于质保期满时依约付清欠款,因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按照银行贷款罚息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关于被告辩称的优惠率问题。原被告双方在采购合同中并未约定优惠率,虽然合同附件报价清单中载明总计报价158.26万元,优惠后总价148万元,但本院认为该优惠率系原告作为出卖方,在被告购买报价单中所列的全部设备及配件后,才给予买方享受的优惠条件,其实质是原告以尽可能多地销售产品为前提,而对原告进行的让利行为,此种方式在商品销售中普遍存在,被销售者广泛运用。但是,本案被告实际并未全部购买报价清单中所列产品,原告未获得相应的销售利益,故被告不应当再就应付货款享受优惠率予以折扣。关于被告辩称的开具正式发票问题。开具正式发票,在本案买卖合同中属于从属义务,现原告现已超过被告实际付款数额开具发票,且原告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只要被告付款,即可开具正式发票。结合本案具体实际,被告不能以原告未足额开具正式发票为由拒绝支付下欠货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343160元(1275600元-932440元),支付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431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从2015年11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6元(已减半),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1798元,被告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