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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袁玉田、袁明亮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田,袁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69号申请执行人袁玉田,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袁明亮,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袁玉田与被执行人袁明亮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11月21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3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一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