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秀花、赵伟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花,赵伟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民终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花,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敏(系上诉人长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伍(系上诉人长女婿),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满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娜,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诚(系被上诉人丈夫),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怀来县新保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秀花因与被上诉人赵伟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秀花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赵伟娜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秀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为户内所有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赵玉喜生前承包土地有其二老的份额,赵玉喜二老已故也没减赵家地,根据“增人不增地”的原则,在赵玉喜生前所增人员也根据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故我和我闺女赵志敏应有与赵伟娜同等的土地经营权,一审法院不应把全部土地判给赵伟娜。二是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解释第十五条,其含义是指以户为单位,其家庭全部成员均有经营权,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成员独有的。三是第二轮承包是第一轮承包的延续,第一轮承包赵伟娜还没出生,赵玉喜承包的6.55亩地原本就没有赵伟娜的份额,她也是“后添人”应与其他的后添人有同等的地位、待遇和经营权利。四是我是赵玉喜生前的合法夫妻,根据继承法,我应是第一顺位的经营权人,我应按6.55亩地的三分之一的份额继承经营。赵伟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赵玉喜名下6.5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9年11月二轮承包时,原告赵伟娜之父赵玉喜名下承包怀来县东八里乡东八里村土地6.55亩,当时户内有赵玉喜、赵伟娜二人。2000年9月15日,被告张秀花与赵玉喜结婚,2001年9月,被告将户口由沽源县平定堡镇口道营村迁入赵玉喜户内。2004年12月16日,赵玉喜去世。2005年被告又改嫁到东八里本村,但户口没有变动。现被告已将赵玉喜名下6.55亩土地租给别人耕种。一审法院认为,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1999年东八里村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户主赵玉喜名下共承包土地6.55亩。被告因与原告之父赵玉喜结婚,2001年将户口迁入该户,且在赵玉喜去世后第二年即2005年又改嫁他人,并没有在该村分得土地。被告所提供的字据上也没有涉及承包地任何信息,故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农户家庭承包,户主赵玉喜死亡,其户内成员赵伟娜仍可以继续承包经营,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赵玉喜名下6.5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张秀花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其占有赵玉喜名下6.5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返还原告赵伟娜。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当其中某一家庭成员去世后,该户内的其他成员作为承包经营权人继续以该户的名义经营,不产生继承问题。本案中,二轮土地承包时,以赵玉喜为户主承包土地6.55亩,其家庭成员有赵玉喜和被上诉人赵伟娜。后上诉人张秀花与赵玉喜结婚,但其并未在该村分得土地。赵玉喜去世后,赵伟娜仍可以继续承包经营赵玉喜承包的土地。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归还赵玉喜名下6.55亩的承包土地给被上诉人承包经营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秀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少博审 判 员 马瑞云审 判 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凯阳书 记 员 田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