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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彭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彭旭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948号原告:王晓婷,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彭旭武,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彭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