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彭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彭旭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948号原告:王晓婷,女,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彭旭武,男,汉族,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彭旭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