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杨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495号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秀英,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良,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良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昆明忠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骥飞 关注公众号“”